貨全供Martens信號變送器TS500-EX-ia-2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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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BLER 編碼器 8.3700.1312.0200 5VDC 90MA S-NR:0734701D
PLIZ 備件 PSSUEF 4DO
KUBLER 編碼器 8.5020.D851.1024
KUKA 伺服驅動器 KSD1-48
KOBOLD 流量計 VKM3106R0R150
KUBLER 備件 8.5020.AC51.1024 10-30VDC
KUBLER 編碼器 8.5852.1233.G121
KUBLER 脈沖發(fā)生器 8.A02H.3532.1024
IFM 接近開關 IFT204 24V
HBM 電器件 K-U1A-050N-C-K
MTS 傳感器 RHM0820MD531P102
MTS 電纜 530026電纜
MTS 傳感器 RHM0075MP021S1G8100
IPF 光柵信號發(fā)射器 order.01155-64837(OS126020)
HBM 傳感器 1-WA/20MM-T
MTS 傳感器 RHM1795MD631P102
MTS 傳感器 GHM0250MD601A0 位移傳感器
HBM 備件 CMA482
KUBLER 編碼器 8.5020.0320.1024.S090 編碼器
KOBOLD 溫度開關 MOD:TWR-120900 COD:00.0005.0361 LOTTO:100001 250V-10A
MTS 傳感器 RHM0300MF301A01
MEGATRON 電位器 XKZA15-4K7-TC
MTS 墊片 400633
KOBOLD 流量限制器 REG-3212 12L/min
KOBOLD 備件 VKM62104AR250T
IPF 傳感器 MZR40188
KOBOLD 備件 Y-DVZ17348/60F2
KUBLER 編碼器 8.5868.1231.3112(含電纜)
MTS 磁壞 201542-2
MTS 傳感器 RHS0800MP101S1G6100
MAHLE 濾芯 PI23010RN PS10
LOVATO 接觸器 11BG0601A048
HBM 備件 MVD2555
IFM 備個 SU7200
IFM 壓力開關 PN3002
HBM 傳感器 S2 20N
KUBLER 編碼器 8.5000.8352.1024.9087
KUBLER 電器件 PUK-A02H-1024
HBM 傳感器 FIT/5EB30/10KG
HBM 備件 T22-500NM
HBM 稱重傳感器 1-S2M/500N
KUBLER 回轉式編碼器 8.5000.0010.1024.S059
MTS 傳感器 RD4MR5B1250MP151S3B6105
MTS 編碼器 RHS1750MP101S1B6100
MAHLE 過濾器 PI3730-015NBR
KUBLER 型旋轉編碼器 8.5852.1233.G121
KUBLER 編碼器 8.5868.12B2.B112
MTS 卷取機位置傳感器 LHMRG00M02501A0
KUBLER 開關浮球 60-V-G2-50-L290/12-SV
HBM 扭矩儀 1-T40/200Nm
KUBLER ENCODER 8.5000.8352.1024
KUBLER 編碼器 8.A02H.1A31.1024+8.0010.40T0.0000
HBM 稱重顯示器 WE2110稱重顯示器
HAINZL 定寬機上夾送輥輥液壓缸 0611050171012001
KOBOLD 雷達液位計 NGM-R120JOG5A270T
MAHLE 濾芯 852516SM-L77687759
MAHLE 備件 PI 2108-47
MTS 傳感器 GHM0200MRR51R01
KUBLER 備件 8.0000.1501.1016
MAHLE 備件 PI20016-058 971.352.0
KOBOLD 流量開關 VKG-4205 G1/2 2-8L/min
HBM 傳感器 1-WI/2mm-T
KUBLER 編碼器測量輪 8.0000.3562.0010 5M/φ159 2MM/25MM8.0000.3562.0010
KUBLER 編碼器 8.5020.0310.1024.S090 編碼器
KUKA PC電源 00126383
MTS 位移傳感器 RPS1000M531P 102 FNr:1042 7248 另加一個傳感器手操器
MAXON 備件 283828
HBM 波紋管聯(lián)軸器“Bellows couplings T22/500nm
MTS 位移傳感器 RPM0200MR021A01
KOBOLD 流量計 VKG-2108R0R25
MAHLE 濾芯 PI8530DRG100
MTS 傳感器 RHM0150MD531P102
KUBLER VK-L340 B60 BMG.DN25 ISO PN4011B
IFM 軸編碼器 RN-1024-G24/KB
KOBOLD 電磁流量計 PMG-FW3HKNICA7221B PN16/DN300 AC220V/4-20mA+HART
MAHLE 電磁閥 7599996
KUBLER 液位開關 ARV2-VK12/TS-L900/12-V52R
MAHLE 過濾器 PI2130-069-PIS3119-PI8530DRG100
IFM 壓力傳感器 PN7002 壓力傳感器
MAXON 電機 144035
MTS 磁尺 RHM1180MR021A01
MTS 傳感器 RHM0100MP021S1G1100
KUBLER 波紋管型聯(lián)軸器 8.40000.1101.1010
IPF 傳感器 PT66A610
HBM 傳感器 C90B 500N
MTS 傳感器 RHM0330ME021S1G3100
KUBLER 編碼器 8.5805.1242.25000,電壓5VDC 120mA
KUBLER 備件 8.0000.1501.1016
KUBLER 編碼器 8.5823.1842.1000
HBM 扭矩法蘭 K-T40B-002R-MF-S-M-DU2-0-S
HBM 備件 K-T12-S200Q-S-L-SU2-C-1-Y-N-N
MTS 磁壞 201542-2
HBM 傳感器電源線 3-3301.0158
HBM 數(shù)據(jù)線 KAB255-3
MTS 墊片 400633
MAXON 電機控制板 249632
MTS 傳感器 RHM0300MP101S1G6100 傳感器
KUBLER 值編碼器 8.5862S.1224.2004
KOBOLD 備件 PSC-232R2C4D
MAHLE 濾芯 P/N:77740327 852 243 SMX 10 NBR
KUBLER 編碼器 8.5820.0H30.2048.5093.0015 10-30VDC 2048ppr
IFM 轉速傳感器 D1601ADGA3012-WPKG/US0-6000pulses/min
MTS 磁壞 201542-2
MTS 備件 RHM1480MP151S1G6100
MTS 傳感器 RHM0295MP151S1B6100
KUBLER 編碼器 8.5860.1232.3001編碼器
IFM 流量開關 SI1000(SID10ADBFPKG/US)
MTS 插頭 560701
KUBLER 編碼器 8.9080.4231.3001
KUBLER 聯(lián)軸器 8.000.15011.1012
IFM 光電傳感器 O5H500
KUBLER 編碼器 8.9081.4222.2004
KUKA 系統(tǒng)PC機 PC/KRC2 0000139565
IFM 開關 LK3124
MAHLE 電磁閥 7.7599996
MTS 傳感器 RHM5400MD531P101Z07
KUBLER 編碼器 8.5803.1265.1024
IFM 接近開關 IF5349(IF-3004-APKG)
MTS 接頭 370623
KUBLER 編碼器 8.5823.1832.1024/10-30VDC 150MA
KUKA 備件 00182138
MTS 傳感器 RHM1055MP101S3B6105 SSI接口
KOBOLD 流量控制器 DWU-15R153RT01Y40
KUBLER 編碼器 8.5020.D851.1024
KUBLER 編碼器 8.5860.1231.3001
KOBOLD 流量計 KSK-1050MIG200
KUBLER 編碼器 8.5888.5431.3112
MTS 位移傳感器 RHM0720MD701S1G6100
KUBLER 編碼器 8.3610.3152.3600帶聯(lián)軸器
MTS 位移傳感器 RPS0150MD601A01
KUBLER 編碼器帶航空插頭 8.A120.6324.G321.T003
MTS 附件 370624
MTS 傳感器 GHM0600MD601AO
KUBLER 備件 AFMU-L350-SB40
MAXON 馬達 2260.885-50.216-217
KUBLER 編碼器 8.5020.1544.1024
KUBLER 增量型軸套編碼器 8.5823.3832.1024
KUBLER 備件 8.5863.2224.G323
HBM 稱重變送器 WE2111
IFM 開關 IG0011 IGA2005-ABOA
MTS SENSOR RHM0150MD701S1G8100
IFM 連接電纜 EVT206
SWAN 備件 A-87.729.010
MTS 塞棒位置傳感器 RHM0150MP021S2G1100 0.005MM/24
MTS SENSOR RPM0300MD541C304211
KUBLER 編碼器 8.5020.4552.1024 帶副件05.WAKS8-2/P00 脈沖數(shù)1024
MTS 編碼器 RHM6350MD531P101Z10
HBM 稱重傳感器 Z6FC3-20KG
IFM 接近開關 1GS208 (Φ18)2線
MTS 傳感器 GHM0150MR051A0
IFM 備件 5312973 01D105 01DLF3KGC
KUBLER 編碼器 8.9080.4312.1001
KOBOLD 流量控制器 DWU-15R153RT01Y5
IFM 接近開關; 45128 Essen IGO363 ICC2008-BBOA
MAHLE 濾芯 px33 13 2 smx10
HBM 壓力傳感器 K-C9C20K0-12M0-Y-S 壓力傳感器20KN 線長12m
MTS 傳感器 EPS1300MD601S1B2100
MTS 傳感器 RHM0665MP101S1B6100
IPF 開關 IB180121 開關
HBM 稱重傳感器 PW16AC3MR 500kg
HBM 稱重傳感器 RNT 0.05/100T
KOBOLD 開關 Y/400-3349
MTS 沖擊試驗機擺錘刀刃(國標) ZBC-300B
MTS 傳感器 RHM0670MD531P102 Grd:2811.88m/s FNr:0602 3518
KOBOLD 流量計 PMG 15-RH1
HBM 傳感器 K-T12-S003R-G-L-SU2-C-NNNN
MAHLE 過濾器 PI3105 SM*10
MTS 傳感器 RHM0455MP151S3B6105
MTS 位置傳感器 RHM0320MP151S1G1100
KUBLER 編碼器 8.5878.542F.2113
KOBOLD 流量開關 VKM1102R0R080B
MTS 傳感器 RHM0170MP031S1B8100
KOBOLD 備件 SCH-DCM40,8-40bar
MTS 位移傳感器 RHM1200MP151S1G6100
HBM 稱重傳感器 Z7AC3 5t
MAHLE 過濾器 852 884 SMX 25 / PS 25 NBR
KUBLER 編碼器 8.5823.3832.1024
MTS 位移傳感器 LHMR002M04501A0 帶螺紋長度:56.3CM
MTS 傳感器 RHM1830MP301S3B6105
HBM 電纜 3-4412.005
KUBLER 編碼器 8.5863.3221.B722
KUBLER 編碼器 8.5868.3231.3112
IFM 油缸感應開關 MK5900 (購買傳感器時要同時購買電纜線)
KUBLER 拉線式編碼器 B80 D8.4B1.0200.6831.3113
IPF 開關 IB180121 開關
KUKA 機械人備份盤 KRC4 RECOVERY USB 8G
MTS 噪聲分析儀 MTS4100
IPF 傳感器 IB050104
KOBOLD 壓力檢測開關 SCH-DCM6-351
MEGATRON 電位器 XKZA15-10K-TC
MTS 備件 RHM1640MP101S1G6100
KUBLER 編碼器 8.5868.0032.3113.A00B
KUBLER 編碼器 8.5852.1233.G121
MTS 傳感器 RHM0700MD701S1G1100
IFM 備件 E30396
KUBLER 編碼器 8.5823.3821.1024 編碼器
MAHLE 附件 PI 8530 DRG 100,77689078
MAHLE 濾芯 PI3105PS10 77680325
KUBLER 編碼器 8.A020.3B52.1024
KUBLER 接頭 配8.5020.C004.4096.A034型增量編碼器
KUBLER 編碼器 8.3720.5631.360
KUBLER 傳感器 05.2420.1222.1000
HBM 備件 1-KAB272
YXLON 備件 4512-108-11921(用在依科視朗x光機上的)
KUBLER 編碼器 8.5888.5631.3112
KUBLER 編碼器 8.5858.3232.3112
MAHLE 濾芯 MICRO-STAR XL-200
KUBLER 編碼器 8.7866.1592.1036
MTS 連接器 560887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是《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文件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目前這項法律制度實施成效顯著,但是這項法律制度本身在完整性、可操作性、銜接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為探討上述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克服,通過系統(tǒng)梳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沿革,根據(jù)礦政管理實際的需要,提出了增強該制度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銜接性的具體建議,以提升礦產資源綜合保障能力,保障建設工程項目的正常進行。
關鍵詞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制度評價
1立法沿革
我國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以《礦產資源法》為核心,以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為支撐。
1.1《礦產資源法》與《煤炭法》的規(guī)定
《礦產資源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壓覆重要礦床的管理制度,是進行儲量壓覆管理的高法律依據(jù)。《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建設特定的工程之前,需要向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區(qū)域的礦產資源開采分布情況,并且需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才可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5條還明確了擬建設項目與開采重要礦床發(fā)生矛盾時的解決途徑,規(guī)定應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先提出解決方案,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意見后,再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煤炭法》規(guī)定了對建設項目壓覆煤炭資源的管理,其與《礦產資源法》的立法意圖基本一致,只不過結合煤炭資源開采的特點,其規(guī)定更側重于約束和規(guī)范地面生產和建設活動。《煤炭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需經煤礦企業(y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方可在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煤炭法》第五十一條要求“在煤礦礦區(qū)范圍內需要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yè)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1.2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和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是專門規(guī)定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兩件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規(guī)定了如何界定壓覆礦產資源和重要礦產資源、礦產資源壓覆的審查批準和對壓覆的補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要求進一步嚴格管理范圍,明確管理分工,規(guī)范報批要件,加強審批管理,并且規(guī)定要做好與土地管理銜接。除這兩件文件之外,《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2]77號)對壓覆礦產資源也有所規(guī)定,其明確要改進建設用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要求,并且要求加強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與土地管理的銜接。
2法律制度評價
實踐中,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認識到礦產資源壓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文件規(guī)定,其中河北、山西、吉林、江蘇、山東、河南、四川、重慶等省(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還制訂了具體的實施辦法。河北、河南、湖南、貴州等省的礦產資源空間信息數(shù)據(jù)庫,為建設單位的查詢提供了便利條件,既維護了礦業(yè)權人利益,減少了糾紛,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礦審批權限的調整,各省更好地結合實際,提出避讓措施,力爭減少礦產資源壓覆的情形。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的執(zhí)行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和礦業(yè)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3-4]。但是,這項法律制度本身在完整性、可操作性、銜接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還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2.1制度的完整性
2.1.1對壓覆非重要礦床的管理規(guī)定不完整
法律上對壓覆非重要礦床的審批缺乏明確規(guī)定。壓覆非重要礦床雖然對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不會產生嚴重影響,但也屬于礦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并且“重要礦產資源”這一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有些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壓覆既涉及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開工,又關系礦業(yè)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影響面大。《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guī)定了壓覆重要礦床需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對壓覆非重要礦床只是在部規(guī)范性文件2000年《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中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而各省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管理規(guī)定不一,有的省份已經取消了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有的省則在地方性法規(guī)中確立了對其進行審批管理,如河南省在關于實施《礦產資源法》的辦法中規(guī)定“應當附有地質礦產管理部門關于建設項目壓礦情況的審查意見”,山東省在關于實施《礦產資源法》的辦法中規(guī)定“應當附具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但也有的省份在地方性法規(guī)中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未作規(guī)定,只是由省政府的法律文件或省國土資源廳發(fā)文規(guī)定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
2.1.2缺少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對于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進行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登記的,應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目前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未作相應的規(guī)定。法律責任能夠保障法律義務的履行和矯正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對于違反負義務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同時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法律義務的規(guī)定就會流于形式,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執(zhí)行。
2.1.3儲量壓覆評審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實際工作中,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權的礦產資源儲量或者壓覆未設置礦權的礦產資源儲量都需經評審備案,并且評審備案是嚴格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fā)[1999]205號)等文件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5-6]。壓覆儲量評審備案的目的是為后續(xù)的補償提供依據(jù),但實際上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的開展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fā)[1999]205號)是目前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其第5條前4項直接列明需要進行評審的4類礦產資源儲量,但沒有直接把壓覆礦產資源的儲量報告列入進去;第5條的第5項或第6項為兜底性質的規(guī)定,包括“礦區(qū)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或“國土資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但并不能由這兩項規(guī)定直接明確推導出壓覆儲量需經評審備案。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兩部規(guī)范性文件即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和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也未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儲量壓覆報告需經評審,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只是規(guī)定:“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jù)有關工程建設規(guī)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關于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35號)規(guī)定,壓覆儲量需經評審備案才可填登記書,壓覆儲量需評審備案這一要求夾雜在關于壓覆儲量登記的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中,法律依據(jù)仍然不強。鑒于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工作對于摸清家底、認清資源形勢的重要性,這種法律依據(jù)的缺位造成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管理法律依據(jù)不夠充分,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和管理需求。
2.2制度的可操作性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還不夠強,主要表現(xiàn)在2個方面:一方面現(xiàn)有法律對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范圍未規(guī)定明確的標準。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規(guī)定的補充范圍包括被壓覆礦產資源涉及的價款和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沒有提及間接損失是否賠償?shù)膯栴}。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發(fā)布之后,有些省出臺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補償管理規(guī)定把“企業(yè)經營性損失”也列入了賠償范圍。實踐中,礦業(yè)權人與建設單位不能就壓覆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主要原因就是雙方對補償范圍存有爭議。礦業(yè)權人因礦產被壓覆導致的損失不言而喻,其自然想要多一些補償;此外,建設單位在提請審批時就需要提供與礦業(yè)權人已經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這就使得礦業(yè)權人在整個補償工作中是占據(jù)主動地位的。因此會出現(xiàn)礦業(yè)權人漫天要價,礦業(yè)權人與建設單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如因壓覆礦產發(fā)生爭議,應當由礦業(yè)權人與建設單位自行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去解決。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由于司法程序耗時較長,建設項目的進度就會受到影響。另一方面目前也缺少相關技術規(guī)程來界定壓覆與否。根據(jù)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的規(guī)定,對于建設項目壓覆區(qū)雖與勘查區(qū)塊范圍或礦區(qū)范圍存在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認為是壓覆礦產資源,但實際工作中對建設項目壓覆區(qū)是否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認定缺少相關的技術規(guī)程,隨意性較大。
2.3制度的銜接性
2.3.1法律文件規(guī)定之間的銜接不暢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與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重要礦產資源范圍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根據(jù)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規(guī)定,重要礦產資源包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以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的優(yōu)勢礦產、緊缺礦產。而有的省份對重要礦產資源范圍的認定與上述規(guī)定存在分歧,如《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規(guī)定,重要礦產資源限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除錫、銻之外的其他32個礦種及本省優(yōu)勢礦產和緊缺礦產。錫、銻屬于保護性開采的重要礦種,同時也屬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34個礦種,這種將錫、銻列為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做法與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的規(guī)定明顯不符。
2.3.2與土地管理的銜接不夠緊密
目前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工作銜接不夠緊密。實踐中,仍存在部分項目立項前缺少核實論證,就批準了項目,與礦產資源壓覆審批同意與否造成不可協(xié)調的沖突。2012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布,提出改進用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的要求。雖然這項規(guī)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協(xié)調儲量壓覆與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矛盾,但是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存在先天不足,不符合法理邏輯。根據(jù)該《通知》,建設單位與礦業(yè)權人先簽訂意向性協(xié)議后,建設單位在未完成補償協(xié)議、辦理壓覆登記手續(xù)前,就可以先取得用地批準。雖然建設單位與礦業(yè)權人之間簽訂了意向性協(xié)議,但是并不代表著就一定能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完成壓覆登記手續(xù),這也與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規(guī)定的受理用地申請前需提交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材料的要求不符。
3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3.1增強制度的完整性
3.1.1明確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管理
完善壓覆非重要礦床管理的要工作就是要明確是否以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如果以非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則需要完善后續(xù)管理的具體措施和程序;如果仍以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則需要根據(jù)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要求在相應的法律文件中規(guī)定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在相應的權限范圍內設定,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目前,規(guī)定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不屬于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范性文件,需要少在國務院決定、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相應層級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規(guī)定。
3.1.2增加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建設項目施工前,如果經認定確需壓覆礦產資源的,必須先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批準文件,否則不得壓覆。建設單位如果未取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壓覆批準就擅自施工,其行為構成了對礦業(yè)權人的侵權,應當承擔壓覆給礦業(yè)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補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礦業(yè)權的經濟價值。
3.1.3明確儲量壓覆評審備案的法律依據(jù)
部門規(guī)章《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fā)[1999]205號)和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儲量壓覆報告需經評審,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的合法性、銜接性和完整性,因此,需要明確壓覆儲量評審備案管理的法律依據(jù)。鑒于部門規(guī)章的效力位階高于規(guī)范性文件,應該少在部門規(guī)章層面明確規(guī)定儲量壓覆報告需經評審備案,以為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備案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jù)。
3.2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3.2.1明確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范圍
從本質上來說,壓覆礦產資源這一行為應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賠償范圍自然應當受《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該法第19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可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是僅就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法定賠償項目不包括“經營性損失”。因此,對壓覆礦產資源的法定補償范圍應當限于直接損失,“經營性損失”可屬于協(xié)定補償范圍。
3.2.2制定界定壓覆礦產資源的技術規(guī)程
壓覆礦產資源的界定涉及到地質勘查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有關工業(yè)指標、移動角值、保護礦柱邊界、壓覆深度和采空區(qū)邊界等的確定,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因此,應該由相關部門牽頭組織技術專家制定界定壓覆礦產資源的具體技術規(guī)程,從而為認定建設項目壓覆區(qū)是否影響礦產資源政策勘查開采提供明確指導。
3.3增強制度的銜接性
一方面要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是否為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前置環(huán)節(jié)的問題形成認識,增強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間的銜接性,增強與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銜接性。從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邏輯順序來看,理應將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設置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前置的環(huán)節(jié),這樣既能保護礦業(yè)權人的利益,又能保證建設項目后期施工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增強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與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之間的銜接性。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應以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為準,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要主動符合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KUBLER 編碼器 8.5000.8300.2500.S069
KUBLER 值編碼器 8.5883.1522.G221
IFM 開關 SI5000+E40099
IFM 開關 IB0018 IB-2020BBOA/6M
MAHLE 備件 PI 2205 PSVST3
MTS 傳感器 RHS0400MP101S2B6100 傳感器
KUBLER 軸套型編碼器 8.5820.38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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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BLER 編碼器 8.5020.3851.2048
貨全供Martens信號變送器TS500-EX-ia-2R-5
貨全供Martens信號變送器TS500-EX-ia-2R-5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是《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文件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目前這項法律制度實施成效顯著,但是這項法律制度本身在完整性、可操作性、銜接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為探討上述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克服,通過系統(tǒng)梳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沿革,根據(jù)礦政管理實際的需要,提出了增強該制度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銜接性的具體建議,以提升礦產資源綜合保障能力,保障建設工程項目的正常進行。
關鍵詞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制度評價
1立法沿革
我國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以《礦產資源法》為核心,以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為支撐。
1.1《礦產資源法》與《煤炭法》的規(guī)定
《礦產資源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壓覆重要礦床的管理制度,是進行儲量壓覆管理的高法律依據(jù)。《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建設特定的工程之前,需要向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區(qū)域的礦產資源開采分布情況,并且需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才可壓覆重要礦床。《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5條還明確了擬建設項目與開采重要礦床發(fā)生矛盾時的解決途徑,規(guī)定應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先提出解決方案,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意見后,再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煤炭法》規(guī)定了對建設項目壓覆煤炭資源的管理,其與《礦產資源法》的立法意圖基本一致,只不過結合煤炭資源開采的特點,其規(guī)定更側重于約束和規(guī)范地面生產和建設活動。《煤炭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需經煤礦企業(y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方可在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煤炭法》第五十一條要求“在煤礦礦區(qū)范圍內需要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yè)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1.2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和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是專門規(guī)定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兩件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規(guī)定了如何界定壓覆礦產資源和重要礦產資源、礦產資源壓覆的審查批準和對壓覆的補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要求進一步嚴格管理范圍,明確管理分工,規(guī)范報批要件,加強審批管理,并且規(guī)定要做好與土地管理銜接。除這兩件文件之外,《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2]77號)對壓覆礦產資源也有所規(guī)定,其明確要改進建設用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要求,并且要求加強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與土地管理的銜接。
2法律制度評價
實踐中,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認識到礦產資源壓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文件規(guī)定,其中河北、山西、吉林、江蘇、山東、河南、四川、重慶等省(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還制訂了具體的實施辦法。河北、河南、湖南、貴州等省的礦產資源空間信息數(shù)據(jù)庫,為建設單位的查詢提供了便利條件,既維護了礦業(yè)權人利益,減少了糾紛,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礦審批權限的調整,各省更好地結合實際,提出避讓措施,力爭減少礦產資源壓覆的情形。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的執(zhí)行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和礦業(yè)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3-4]。但是,這項法律制度本身在完整性、可操作性、銜接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還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2.1制度的完整性
2.1.1對壓覆非重要礦床的管理規(guī)定不完整
法律上對壓覆非重要礦床的審批缺乏明確規(guī)定。壓覆非重要礦床雖然對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不會產生嚴重影響,但也屬于礦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并且“重要礦產資源”這一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有些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壓覆既涉及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開工,又關系礦業(yè)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影響面大。《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guī)定了壓覆重要礦床需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對壓覆非重要礦床只是在部規(guī)范性文件2000年《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中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而各省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管理規(guī)定不一,有的省份已經取消了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有的省則在地方性法規(guī)中確立了對其進行審批管理,如河南省在關于實施《礦產資源法》的辦法中規(guī)定“應當附有地質礦產管理部門關于建設項目壓礦情況的審查意見”,山東省在關于實施《礦產資源法》的辦法中規(guī)定“應當附具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但也有的省份在地方性法規(guī)中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未作規(guī)定,只是由省政府的法律文件或省國土資源廳發(fā)文規(guī)定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
2.1.2缺少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對于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進行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登記的,應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目前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未作相應的規(guī)定。法律責任能夠保障法律義務的履行和矯正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對于違反負義務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同時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法律義務的規(guī)定就會流于形式,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執(zhí)行。
2.1.3儲量壓覆評審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實際工作中,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權的礦產資源儲量或者壓覆未設置礦權的礦產資源儲量都需經評審備案,并且評審備案是嚴格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fā)[1999]205號)等文件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5-6]。壓覆儲量評審備案的目的是為后續(xù)的補償提供依據(jù),但實際上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的開展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fā)[1999]205號)是目前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其第5條前4項直接列明需要進行評審的4類礦產資源儲量,但沒有直接把壓覆礦產資源的儲量報告列入進去;第5條的第5項或第6項為兜底性質的規(guī)定,包括“礦區(qū)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或“國土資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但并不能由這兩項規(guī)定直接明確推導出壓覆儲量需經評審備案。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兩部規(guī)范性文件即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和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也未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儲量壓覆報告需經評審,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只是規(guī)定:“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jù)有關工程建設規(guī)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關于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35號)規(guī)定,壓覆儲量需經評審備案才可填登記書,壓覆儲量需評審備案這一要求夾雜在關于壓覆儲量登記的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中,法律依據(jù)仍然不強。鑒于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工作對于摸清家底、認清資源形勢的重要性,這種法律依據(jù)的缺位造成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管理法律依據(jù)不夠充分,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和管理需求。
2.2制度的可操作性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還不夠強,主要表現(xiàn)在2個方面:一方面現(xiàn)有法律對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范圍未規(guī)定明確的標準。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規(guī)定的補充范圍包括被壓覆礦產資源涉及的價款和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沒有提及間接損失是否賠償?shù)膯栴}。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發(fā)布之后,有些省出臺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補償管理規(guī)定把“企業(yè)經營性損失”也列入了賠償范圍。實踐中,礦業(yè)權人與建設單位不能就壓覆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主要原因就是雙方對補償范圍存有爭議。礦業(yè)權人因礦產被壓覆導致的損失不言而喻,其自然想要多一些補償;此外,建設單位在提請審批時就需要提供與礦業(yè)權人已經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這就使得礦業(yè)權人在整個補償工作中是占據(jù)主動地位的。因此會出現(xiàn)礦業(yè)權人漫天要價,礦業(yè)權人與建設單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如因壓覆礦產發(fā)生爭議,應當由礦業(yè)權人與建設單位自行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去解決。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由于司法程序耗時較長,建設項目的進度就會受到影響。另一方面目前也缺少相關技術規(guī)程來界定壓覆與否。根據(jù)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的規(guī)定,對于建設項目壓覆區(qū)雖與勘查區(qū)塊范圍或礦區(qū)范圍存在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認為是壓覆礦產資源,但實際工作中對建設項目壓覆區(qū)是否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認定缺少相關的技術規(guī)程,隨意性較大。
2.3制度的銜接性
2.3.1法律文件規(guī)定之間的銜接不暢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與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重要礦產資源范圍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根據(jù)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規(guī)定,重要礦產資源包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以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的優(yōu)勢礦產、緊缺礦產。而有的省份對重要礦產資源范圍的認定與上述規(guī)定存在分歧,如《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規(guī)定,重要礦產資源限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除錫、銻之外的其他32個礦種及本省優(yōu)勢礦產和緊缺礦產。錫、銻屬于保護性開采的重要礦種,同時也屬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34個礦種,這種將錫、銻列為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做法與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的規(guī)定明顯不符。
2.3.2與土地管理的銜接不夠緊密
目前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工作銜接不夠緊密。實踐中,仍存在部分項目立項前缺少核實論證,就批準了項目,與礦產資源壓覆審批同意與否造成不可協(xié)調的沖突。2012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布,提出改進用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的要求。雖然這項規(guī)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協(xié)調儲量壓覆與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矛盾,但是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存在先天不足,不符合法理邏輯。根據(jù)該《通知》,建設單位與礦業(yè)權人先簽訂意向性協(xié)議后,建設單位在未完成補償協(xié)議、辦理壓覆登記手續(xù)前,就可以先取得用地批準。雖然建設單位與礦業(yè)權人之間簽訂了意向性協(xié)議,但是并不代表著就一定能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完成壓覆登記手續(xù),這也與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規(guī)定的受理用地申請前需提交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材料的要求不符。
3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3.1增強制度的完整性
3.1.1明確對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管理
完善壓覆非重要礦床管理的要工作就是要明確是否以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如果以非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則需要完善后續(xù)管理的具體措施和程序;如果仍以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則需要根據(jù)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要求在相應的法律文件中規(guī)定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在相應的權限范圍內設定,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目前,規(guī)定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不屬于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范性文件,需要少在國務院決定、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相應層級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規(guī)定。
3.1.2增加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建設項目施工前,如果經認定確需壓覆礦產資源的,必須先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批準文件,否則不得壓覆。建設單位如果未取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壓覆批準就擅自施工,其行為構成了對礦業(yè)權人的侵權,應當承擔壓覆給礦業(yè)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補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礦業(yè)權的經濟價值。
3.1.3明確儲量壓覆評審備案的法律依據(jù)
部門規(guī)章《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fā)[1999]205號)和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儲量壓覆報告需經評審,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的合法性、銜接性和完整性,因此,需要明確壓覆儲量評審備案管理的法律依據(jù)。鑒于部門規(guī)章的效力位階高于規(guī)范性文件,應該少在部門規(guī)章層面明確規(guī)定儲量壓覆報告需經評審備案,以為礦產資源儲量壓覆評審備案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jù)。
3.2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3.2.1明確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范圍
從本質上來說,壓覆礦產資源這一行為應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賠償范圍自然應當受《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該法第19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可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是僅就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法定賠償項目不包括“經營性損失”。因此,對壓覆礦產資源的法定補償范圍應當限于直接損失,“經營性損失”可屬于協(xié)定補償范圍。
3.2.2制定界定壓覆礦產資源的技術規(guī)程
壓覆礦產資源的界定涉及到地質勘查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有關工業(yè)指標、移動角值、保護礦柱邊界、壓覆深度和采空區(qū)邊界等的確定,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因此,應該由相關部門牽頭組織技術專家制定界定壓覆礦產資源的具體技術規(guī)程,從而為認定建設項目壓覆區(qū)是否影響礦產資源政策勘查開采提供明確指導。
3.3增強制度的銜接性
一方面要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是否為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前置環(huán)節(jié)的問題形成認識,增強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間的銜接性,增強與土地管理規(guī)定的銜接性。從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邏輯順序來看,理應將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設置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前置的環(huán)節(jié),這樣既能保護礦業(yè)權人的利益,又能保證建設項目后期施工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增強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與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之間的銜接性。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應以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為準,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要主動符合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