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MER氣缸備件MFS303KHC30C一再信任
南京惠言達電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座落在南京六合市商圈。9年備件銷售積累,公司主要經營歐、美等國的閥門、過濾設備、編碼器、傳感器、儀器儀表、及各種自動化產品,公司全力貫徹“以質優(yōu)價廉的產品和完善到位的技術服務客戶”的經營宗旨,服務于國內的流體控制和自動化控制領域。節(jié)省了中間環(huán)節(jié)的流轉費用,能夠把更優(yōu)惠的價格提供給用戶。通過發(fā)展我司已經自動化設備和備件供應商,主營產品廣泛應用于冶金、造紙、礦山、石化、能源、集裝箱碼頭、汽車、水利、市政工程及環(huán)保以及各類軍事、航空航天、科研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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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區(qū)域”措施是什么,眾說紛紜,結論不一。綜合對于多種學說的了解,諸如有學者認為“灰色區(qū)域”措施是指那些與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guī)則不相符,但又似乎難于歸屬關貿總協定管轄的限制性貿易措施,也有學者認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保護工具是所謂的灰色區(qū)域措施,以及1956年美國與日本簽訂“自動出口限制”協議,70年代中期后西歐、加拿大等國對于亞洲出口的紡織品、鞋類等產品進行控制相關案例的分析,特別是耶林:“在法律斗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于力量的大小”的論斷,筆者認為“灰色區(qū)域”措施是指社會中,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占據優(yōu)勢地位的國家,為了在競爭中保護本國產業(yè)發(fā)展和經濟利益,避開條約及其他法律規(guī)則和原則,采取的強迫弱勢國家簽訂協議等貿易措施的總稱。雖然不排除私人企業(yè)的單方行為,但其幕后推手依然是代表國家的政府。“灰色區(qū)域”措施主要包括“自動出口限制”、“自動限制協議”、“有秩序的市場銷售協議”,以及由政府支持的各種形式的“危機卡特爾”[4],它的主要特點就是它的游離狀態(tài)即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由此使得它在60和70年代西方國家經濟蕭條之際,備受青睞并頻繁使用,在條約和法律相對完備、組織多樣化的今天,我們依舊能看到它的身影。
二、“灰色區(qū)域”措施產生的原因
(一)國家利益的驅動
國家利益是國家關系的決定性因素。在貿易中,有合作就會有競爭,大國更想在合作中占據先優(yōu)勢和,當外國優(yōu)勢產品進入本國國內,勢必會對本國產業(yè)造成沖擊,甚幾近替代,如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因此一些大國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挽回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且不能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二)條約自身的缺陷
1.關貿總協定規(guī)定存在漏洞且規(guī)定不明確
組織是國家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組織制定的條約所存在的缺陷更是相互妥協產生的不利后果。GATT第十九條一款a項規(guī)定對某種進口產品采取緊急措施的兩大前提“意外情況的發(fā)展”和“因一締約方承擔本協定義務”具有很強的局限性,締約方很容易就可避開上述的兩種情況,免于受到該協定的約束。其次,對于“意外情況”的規(guī)定尚不明確,在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美方認為帽子式樣的改變屬于意外情況,捷克斯洛伐克方認為作為時裝的帽子,樣式會隨時發(fā)生變化。還有,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方面只要求了實質損害,而a項中的“嚴重損害”、“嚴重威脅”的程度該如何認定,“數量增加”增加的數量該如何認定,類似這些模糊且沒有統一規(guī)定的標準,在實踐操作中為棘手。
2.保障措施協議的不*規(guī)定
協議中,雖然將數量增加細化為“相對增加”、“增加”,但是增加數量的認定依舊不能達成共識。其次,保障措施協議規(guī)定的是政府行為,對“灰色區(qū)域”措施的廢止僅是對政府間行為的廢止,對于私人企業(yè)在政府背后操縱情況下達成的協議尚未禁止。從經濟關系的發(fā)展和貿易的客觀實際來看,從事跨國生產、生產、消費活動的主體依然是自然人和法人,而跨國公司能夠成為推動經濟化中堅力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國家資本和政策的支持,在大國意志的主導下,其經營活動和商事行為勢必影響經濟結構的穩(wěn)定。并且,就保障措施協議與關貿總協定的相關條款之間的關系長期存在爭議,在適用上得不到統一。
(三)“灰色區(qū)域”措施的優(yōu)勢
1.即時性。“灰色區(qū)域”措施的做出,無需經過國會、司法部門的同意,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條約及公眾的監(jiān)督,只需雙方進行“雙邊協商”。優(yōu)勢國憑借其綜合國力,能夠在短時間內促成雙方協議的達成,保護自己的利益,挽回損失。2.性。無需考慮是否是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的產品,只針對受到影響的特定產業(yè)。3.無償性。實施國無須考慮與相對方達成補償協議。對于優(yōu)勢國而言,他們在挽回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他們占據優(yōu)勢的尊嚴,以及獲益的性。
三、“灰色區(qū)域”措施的危害
(一)對本國
1.對于本國消費者而言
“灰色區(qū)域”措施的實施,諸如“自愿出口限制”等,使得出口國進入本國市場的產品減少,雖減輕了國內產品的競爭壓力,但難能在短時間內改變消費者的需求,使得出口國的產品出現需求大于供給的狀態(tài),進而會產生類似“卡特爾”的效應即出口國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以彌補出口量減少帶來的虧損。終,價格上漲損害的還是消費者的利益。
2.對于本國產業(yè)而言
在前面提到,“灰色區(qū)域”措施具有性的特點,它針對的是特定國家的特定產業(yè),但并不排除出口國通過和多個第三國簽訂協議,由第三國轉運出口國產品進入實施國國內市場的情況。當然,相對國還可以在實施國投資設廠,直接在國內市場銷售。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還會降低實施國在貿易中的信譽度,其他國家也不愿意同其深入開展經濟活動。
(二)對第三國
出口國產品進入進口國的國內市場受阻,為了彌補虧損,另一途徑就是將剩余產品銷往第三國,特別是在地域上鄰近的國家,這會沖擊第三國市場,危及第三國相關產業(yè)的生存。在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皮帽產品出口美國受阻,能否考慮將產品銷往同樣鄰近五大湖的加拿大。而且該舉措會擾亂其他出口國的生產秩序,促使其他國家調整同實施國具有貿易聯系的相關產業(yè),唯恐“灰色區(qū)域”措施波及自己。總之,聯系具有普遍性,世界市場的聯系如今日益密切,兩方行為勢必會給第三方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
(三)對世界貿易
“灰色區(qū)域”措施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等宗旨,對GATT的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起到巨大的破壞作用,與GATT自由化的宗旨是相違背的。這種“跳出三界之外,不在五行之中”的行為,如不加規(guī)范和制止,久而久之必然會產生連鎖反應。
四、結論
“灰色區(qū)域”措施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弊大于利,需要相關條約和其他法律規(guī)范的禁止。“沒有一種具有某種強制性的規(guī)則的制約,人們實際上無法進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更無法進行經濟活動”,對于制定機構而言,需要彌補條文的漏洞,給予適當的條文解釋,拓展條約的適用范圍。對于中國而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我們要積極參與條約的制定和修改,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不實施、不接受“灰色區(qū)域”措施。禁止“灰色區(qū)域”措施,依靠的不單是某一組織、某一國家的力量,更多的是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和共同遵守,只有多方齊心,才能構建符合*利益的經濟新秩序。